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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食物中毒可以致命_吃什么水果能导致食物中毒而身亡?而且是日常生活中吃的东西

2024-03-18 0条评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如何食物中毒可以致命_吃什么水果能导致食物中毒而身亡?而且是日常生活中吃的东西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食物中毒可以致命_吃什么水果能导致食物中毒而身亡?而且是日常生活中吃的东西

文章目录列表:

1.盐加什么可以致命?

2.吃什么水果能导致食物中毒而身亡?而且是日常生活中吃的东西

3.吃什么食物容易引起食物中毒(要致命)求大神帮助

4.简述规定的严重食物中毒

盐加什么可以致命?

盐加白酒过量以及加亚铁氰化钾均可以致命。

食材与食材中间具备五行相生相克的关联,因而我们在饮食搭配层面务必要掌握哪些东西能够 一起吃,哪些东西不可以一起吃,那样才可以在确保自身人体营养成分充裕的另外又能防止产生食物中毒,小量纯粮酒独立喝可以清理血管垃圾,推动血液循环系统,活血化淤,而盐是大家平时煮饭务必要采用的调味料,那么这二者一起往往能够致命性。

食盐里添加的亚铁氰化钾会分解成剧毒物质氰化钾,甚至会致命。亚铁氰化钾,俗名黄血盐钾、黄血盐是一种浅**结晶颗粒。

亚铁氰是由6个氰离子和一个二价铁离子构成,由于氰离子和铁的结合是非常牢固的,所以化学性质很稳定,不易分解。一般会作为抗结剂加入食盐中,用于防止食盐结块。

亚铁氰化钾可作为颜料,用于纤维染色是我国GB2760-2014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抗结剂。亚铁氰化钾溶液跟铁的盐溶液反应生成普鲁士蓝沉淀,可用于钯、银、锇、铀的滴定分析。

强烈灼烧时分解而放出氮,并生成氰化钾和碳化铁。用于制氰化钾、铁氰化钾和颜料等。亚铁氰化钾作为一种抗结剂,添加到食盐中,可以防止食盐因水分含量高而结块。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乙醇可使维生素b21、维生素b22、维生素b3、地高辛、甲地高辛的消化吸收显著降低,服食含这种成份的药品时也应防止饮酒。

吃什么水果能导致食物中毒而身亡?而且是日常生活中吃的东西

吃有毒的食物或变质的食物会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急性细菌性食物中毒,是由于进食被细菌或其毒素污染的食物所引起,同席多人或在食堂中多人发病是其特点;

另一类是化学性食物中毒,由于进食被农药或鼠药等化学毒物污染的食物而造成。

1、含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引起的食物中毒的食物包括以下几类:致病菌或其毒素污染的食物;已达急性中毒剂量的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的食物;外形与食物相似而本身含有毒素的物质,如毒蕈;本身含有毒物质,而加工、烹调方法不当未能将其除去的食物,如河脉鱼、木薯;由于贮存不当,在贮存过程中产生有毒物质的食物,如发芽土豆。

2、细菌性食物中毒是指人们摄入含有细菌或细菌毒素的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原因就是食物被细菌污染。

据我国近五年食物中毒统计资料表明,细菌性食物中毒占食物中毒总数的50%左右,而动物性食品是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食品,其中肉类及熟肉制品居首位,其次有变质禽肉、病死畜肉以及鱼、奶、剩饭等。

扩展资料: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可使用紧急催吐方法尽快排除毒物,如用筷子或手指刺激咽部帮助催吐;

2、尽快将中毒病人送往就近医院诊治;为查明发病原因和正确抢救病人,防止和控制中毒的扩散,尽快查明中毒病因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应注意保留导致中毒的可疑食品以及病人吐泻物,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处理。

参考资料:

人民健康网-吃什么会食物中毒 小心这些会致命的食物

吃什么食物容易引起食物中毒(要致命)求大神帮助

1、萝卜:严禁与桔子同食,同食患甲状腺肿;忌何首乌、地黄;服人参时忌食;忌与胡萝卜同食。

2、胡萝卜:不宜和西红柿、萝卜、辣椒、石榴、莴苣、木瓜等水果同吃。最好单独吃或和肉类烹调。

3、黄瓜:不宜和维生素c含量高的蔬菜如西红柿、辣椒等同烹调。

4、甘薯:(红薯、白薯、地瓜、山芋);不能与柿子同食,二者相聚会形成胃柿石,引起胃胀、腹痛、呕吐,严重时可导致胃出血等,危及生命;也不宜与香蕉同吃。

5、韭菜:不可与菠菜同食,二者同食有滑肠作用,易引起腹泻;不可与蜂蜜同食,同食则令人心痛;不可与牛肉同食,同食令人发热动火。

6、茄子:忌与黑鱼、蟹同食,同食有损肠胃;过老熟的茄子不宜食,易中毒。

7、菠菜:忌韭菜;不宜与豆腐同食,同食使人缺钙。

8、小白菜:忌兔肉。

9、南瓜:不可与羊肉同食,否则易发生黄疸和脚气;不可与富含维生素c 的蔬菜、水果同食。

10、竹笋:不宜与豆腐同食,同食易生结石;不可与鹧鸪肉同食,同食令人腹胀;不可与糖同食;不宜与羊肝同食。

11、辣椒:忌与羊肝、南瓜同食。

12、香菜:不可与一切补药同食;忌白术、牡丹皮。

13、莼菜:忌与醋同食。

14、茭白:不宜与豆腐同食,否则易形成结石。

15、芹菜:忌同醋食,否则易损齿;不宜与黄瓜同食。

16、芥菜:忌与鲫鱼同食,否则易引发水肿。

17、蕨菜:忌与黄豆、花生、毛豆等同吃。

18、菜瓜:忌与牛奶、奶酪、鱼类同食,否则易生疾病。

19、山药:忌鲫鱼、甘遂。

20、豆腐(豆浆):不要与牛奶同食;不要与菠菜同烹调;忌用豆浆冲鸡蛋;忌与四环素同用。

21、木耳:忌与田螺、雉鸡、野鸭、鹌鹑肉同食;忌与四环素同服

22、苋菜:不宜与菠菜、蕨粉同食

23、苦菜:不可与蜂蜜同食

24、花生:忌蕨菜、毛蟹、黄瓜。

25、马齿苋:不宜与鳖甲同食。

26、香瓜:忌与蟹、田螺、油饼同吃

27、猪肉:忌与鹌鹑同食,同食令人面黑;忌与鸽肉、鲫鱼、虾同食,同食令人滞气;忌与荞麦同食,同食令人落毛发;忌与菱角、黄豆、蕨菜、桔梗、乌梅、百合、巴豆、大黄、黄连、苍术同食;忌与牛肉、驴肉、羊肝同食。

28、猪脑髓:不可与酒、盐同食,影响男子性功能;

29、羊肉:忌与豆酱、荞麦面、乳酪、南瓜、醋、赤豆、梅干菜同食;忌铜、丹砂。

30、鸡肉:老鸡鸡头不能吃,因毒素滞留在脑细胞内,民间有“十年鸡头生砒霜”的说法;忌与糯米、李子、大蒜、鲤鱼、鳖鱼、虾、兔肉同食;忌芥末、菊花。

31、猪油:不宜与梅子同食。

32、牛肉:不可与鱼肉同烹调;不可与栗子、黍米、蜂蜜同食;不宜与韭菜、白酒、生姜同食。

33、猪肝:忌与荞麦、黄豆、豆腐同食,同食发痼疾;忌与鱼肉同食,否则令人伤神;忌与雀肉、山鸡、鹌鹑肉同食。

34、牛肝:忌鲍鱼、鲇鱼;不宜与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同食。

35、鸭肉:反木耳、胡桃;不宜与鳖肉同食,同食令人阴盛阳虚,水肿泄泻。

36、狗肉:忌与绿豆、杏仁、菱角、鲤鱼、泥鳅同食;忌用茶;不宜与大蒜同食。

37、猪血:忌黄豆,同食令人气滞;忌地黄、何首乌。

38、羊心、羊肝:忌与生椒、梅、赤豆、苦笋、猪肉同食;不宜与富含维生素c的蔬菜同食。

39、驴肉:忌荆芥;不宜与猪肉同食,否则易致腹泻。

40、马肉:不宜与大米(粳米)、猪肉同食;忌生姜、苍耳。

41、鹅肉:不宜与鸭梨同吃。

42、鹿肉:不宜与雉鸡、鱼虾、蒲白同食

43、雀肉:春夏不宜食,冬三月为食雀季节。不宜与猪肝、牛肉、羊肉同食;忌李子、白术。

44、鸡蛋:忌与柿子同食,同食可引起腹痛、腹泻,易形成“柿结石”;不宜与兔肉、鲤鱼、豆浆同食;民间有吃“毛蛋”之习,其实“毛蛋”中含有大量病菌,易中毒。

45、鸭蛋:不宜与李子、桑椹子同食。

46、野鸭:忌与木耳、核桃、荞麦同食

47、鹧鸪肉:忌与竹笋同食

48、水獭肉:忌与兔肉、柿子同吃

49、獐肉:不宜与虾、生菜、梅子、李子同食

50、鹌鹑肉:不宜与猪肉、猪肝、蘑菇、木耳同食。

51、雉鸡(野鸡):不宜与猪肝、鲇鱼、鲫鱼、木耳、胡桃、荞麦同食

52、猫肉:忌藜芦;猫肉有伤胎之弊,孕妇忌服。

53、虾:严禁同时服用大量维生素c。否则,可生成三价砷,能致死;不宜与猪肉同食,损精;忌与狗、鸡肉同食;忌糖。

54、鲤鱼:忌朱砂、狗肉。葵菜、赤小豆、咸菜不宜与狗肉同食。

55、泥鳅:不宜与狗肉同食。

56、海带:不宜与甘草同食。

57、鲫鱼:不宜与芥菜、猪肝、猪肉、蒜、鸡肉、鹿肉等同食;忌山药、厚朴、麦冬、甘草。

58、鳖肉:忌猪肉、兔肉、鸭蛋、苋菜;忌与薄荷同煮;忌与鸭肉同食,久食令人阴盛阳虚,水肿泄泻。

59、带鱼、平鱼、银鱼、黄花鱼:忌用牛、羊油煎炸;凡海味均禁甘草;反荆芥。

60、龟肉:不宜与酒、果、瓜、猪肉、苋菜同食。

61、蜗牛:忌蝎子。

62、田螺:忌与香瓜、木耳、蛤蚧、冰糖同食;忌与四环素同用。

63、鲶鱼:不宜与牛肝同食;忌用牛、羊油煎炸;不可与荆芥同用。

64、鳝鱼:忌狗血、狗肉,同食助热动风;忌荆芥,同食令人吐血;青色鳝鱼有毒,**无毒。有毒鳝鱼一次吃250克,可致死。

65、海鳗鱼:不宜与白果、甘草同食。

66、青鱼:忌用牛、羊油煎炸;不可与荆芥、白术、苍术同食。

67、牡蛎肉:不宜与糖同食。

68、枣:不可与海鲜同食,否则令人腰腹疼痛;不可与葱同食,否则令人脏腑不合,头胀。

69、苹果:不宜与海味同食(海味与含有鞣酸的水果同吃,则易引起腹痛、恶心、呕吐等)。

70、鸭梨:忌鹅肉、蟹;忌多吃;忌与油腻、冷热之物杂食。

71、桔子:忌与萝卜同食,同食诱发甲状腺肿;忌与牛奶、蟹、蛤同食。

72、山楂、石榴、木瓜、葡萄:不宜与海鲜类、鱼类同食;服人参者忌用;忌铁器;忌和四环素同吃。

73、桃子:不宜与鳖肉、龟肉同食。

74、香蕉:不宜与白薯同食。

75、柿子:忌与蟹、水獭肉同食,同食腹痛、大泻;忌与红薯、酒同食。

76、杨梅:忌生葱;不宜与羊肛,鳗鱼同食。

77、杏:忌与小米同食,否则令人呕泻。

78、芒果:忌与大蒜等辛物同食。

79、银杏(白果):严禁多吃,婴儿吃10颗左右可致命,三、五岁小儿吃30~40颗可致命;不可与鱼同吃,同食则产生不利于人体的生化反应,小儿尤忌。

80、柑子:忌与蟹同食。

81、大米(粳米):不可与马肉同食,不可与苍耳同食,同食心痛;

82、黄豆:不宜与猪血、蕨菜同食;服四环素时忌用。

83、绿豆:不宜与狗肉、榧子同食。

84、小米(粟米):不可与杏同食,同食易使人呕吐、泄泻;气滞者忌用。

85、黑豆:忌与厚朴、蓖麻籽、四环素同用。

86、红豆:忌与米同煮,食之发口疮;不宜与羊肉同食;蛇咬伤,忌食百日;多尿者忌用。

87、葱:不宜与杨梅、蜜糖同食,同食易气壅胸闷;忌枣、常山、地黄。

88、醋:忌丹参、茯苓;不宜与海参、羊肉、奶粉同食;忌壁虎,可致死。

89、糖:忌虾;不可与竹笋同煮;不宜与牛奶、含铜食物同食。

90、酒:忌与汽水、啤酒、咖啡、奶、茶、糖同饮,不然对胃肠、肝、肾脏器官有严重的损害;不宜与牛肉、柿同食。

91、茶:贫血病人服用铁剂时,忌饮茶。不宜与狗肉同食;服人参等滋补药品时忌用。

92、蒜:一般不与补药同服。忌蜜、地黄、何首乌、牡丹皮;

93、花椒:忌防风、附子、款冬。

94、牛奶:忌牛奶中放钙粉;勿用牛奶冲鸡蛋;不宜与巧克力、桔子,四环素同食。

95、蜜:不宜与葱、蒜、韭菜、莴苣、豆腐同食,不然易引起腹泻 。

简述规定的严重食物中毒

甲壳类食物与含Vc类食物相克(可致死亡)

鲤鱼与咸菜同食容易致癌

河虾与番茄同食易食物中毒

螃蟹与茄子同食容易致癌

茶与酒同饮会损伤大脑

啤酒与腌熏食物同食会致癌

羊肉

竹笋:同食会引起中毒,

洋葱

蜂蜜:同食会伤眼睛,引起眼睛不适,严重会失明。

螃蟹会和柿子相克

简述<刑法>规定的严重食物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情节严重者,应该以刑法规定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但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做出明确的食物中毒处罚规定,但是对于食物材料原料等物质的的危害性使用处罚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装置、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新增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装置、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新增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 的食品、食品新增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剂生产食品、食品新增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新增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 *** 使用食品新增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新增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新增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简述《刑法》规定的严重食物中毒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装置、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新增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装置、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新增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 的食品、食品新增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剂生产食品、食品新增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新增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 *** 使用食品新增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新增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新增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哪些食物搭配会引起严重的食物中毒

俗话说:“药食同源”,“药补不如食补”。但进补也要讲究科学,根据中医“五行”“相生相克”规律的学说,有些食物是不能同时吃的,若吃,最好要间隔2小时以上。

蟹-桃子 田螺-木耳 李子-鸭蛋 红薯-石榴 脚鱼-苋莱 黄瓜-羊肉

蟹-柿子 田螺-玉米 李子-雀肉 芋头-香蕉 脚鱼-芹莱 黄瓜-花生米

蟹-桔子 田螺-冰 李子-鲭鱼 竹笋 -麦芽糖 兔肉-芹莱 蜂蜜-豆腐

蟹-冰 田螺-蛤 虾-维生素C 黄鳝- 皮蛋 牛肉-艽莱 蜂蜜-鲫鱼

蟹-花生米 田螺-面食 虾-金瓜 龟肉-桃子 牛奶-生鱼 甘草-猪肉

蟹-香瓜 狗肉-大蒜头 皮蛋-红糖 甘草-鲤鱼 牛奶-酸醋食物

蟹-茄子 狗肉-绿豆 鸡蛋-消炎片 鸡蛋-糖精

鸡肉-芹菜——伤元气 萝卜-木耳——生皮炎

牛肉-栗子——会呕吐 菠菜-豆腐——不宜

羊肉-西瓜——互侵 胡萝卜-白萝卜——相冲

柿子-红薯——生结石 番茄-黄瓜——不共食

猪肉-菱角——肝疼 萝卜-水果——不利甲状腺

鹅肉-鸡蛋——损脾胃 香蕉-芋艿——胃酸胀痛

洋葱-蜂蜜——伤眼睛 香蕉-马铃薯——面起斑

豆浆冲鸡蛋——不宜 甲鱼或黄鳝-蟹——孕妇忌

蔬菜类

1.箩卜:严禁与桔子同食,同食易患甲状腺肿;忌与胡萝卜、同食;忌何首乌、地黄;服人参时忌食。

2.胡萝卜:不宜与西红柿、辣椒、石榴、莴苣、木瓜等同食,最好单独吃或和肉类烹调。

3.甘薯(红薯、白薯、地瓜、山芋):不能与柿子、香蕉同食。

4.黄瓜:不宜与含维生素C含量高的蔬菜,如西红柿、辣椒等同烹调。

5.茄子:不宜与黑豆、蟹同食。

6.韭菜:不宜与菠菜同食,同食易引起腹泻。

7.小白菜:忌与黑豆、花生、毛豆、笕菜、猪肉等同吃。

8.菠菜:不宜与豆腐同食,同食易使人缺钙,忌韭菜。

9.南瓜:不宜与含维生素C的蔬菜、水果同食;不可与羊肉同食,否则会引起黄疸和脚气病。

10.香菜:不可与补药同食;忌白术、牡丹皮。

11.苦菜:不可与蜂蜜同食。

12.辣椒:忌与羊肝、南瓜同食。

13.芹菜:不宜与黄瓜同食。

14.花生:不宜与蕨菜、毛蟹、黄瓜同食。

15.豆腐:不要与牛奶、菠菜同食;忌用豆浆冲鸡蛋;忌与四环素同食。

肉禽蛋类

1.猪血:忌黄豆、地黄、何首乌。

2.猪肝:忌与黄豆、豆腐、鱼肉、雀肉、山鸡、鹌鹑肉同食。

3.猪肉:忌与鹌鹑、鸽肉、鲫鱼、菱角、黄豆、蕨菜、桔梗、乌梅、百合、巴豆、大黄、黄连、牛肉、驴肉、羊肝等同食;

3.羊肉:忌与豆腐、荞麦面、乳酪、南瓜、醋、赤豆、梅干菜同食;忌铜、丹砂。

4.猪脑髓:不可与酒、盐同食,影响男子性功能。

5.鸡肉:老鸡头有毒不能吃。忌与菊花、芥末、糯米、李子、大蒜、鲤鱼、鳖肉、虾、兔肉同食。

6.牛肉:不可与鱼肉同烹调;不可与栗子、黍米、蜂蜜同食;不可与韭菜、白酒、生姜同食。

7.牛肝:不宜与含维生素C的食物同食;忌鲍鱼、鲶鱼。

8.鸭肉:忌木耳、胡桃;不宜与鳖肉同食。

9.狗肉:忌与绿豆、杏仁、菱角、鲤鱼、泥鳅同食;忌用茶;不宜与大蒜同食。

10.鹅肉:不宜与鸭梨同食。

11.鸡蛋:忌与柿子同食;同食可引起腹痛腹泻、易形成柿结石;不宜与兔肉、鲤鱼、豆浆同食;

水产类

1.海鳗鱼:不宜与白果、甘草同食。

2.鲤鱼:忌朱砂、狗肉。

3.鳝鱼:忌狗肉、狗血、芥末;青色鳝鱼有毒,**鳝鱼无毒,有毒鳝鱼一次食用250克,可致死。

4.海带;不宜与甘草同食。

5.泥鳅:不宜与狗肉同食。

6.青鱼:忌用牛、羊油煎炸;忌与芥末、白术、苍术同食。

7.带鱼、黄花鱼:禁忌用牛、羊油煎炸;凡海味都禁甘草。

8.虾:禁同时服用大量维生素C,否则,可生成三价砷、能致死。不宜与猪肉同食,损精;忌与狗、鸡肉同食;忌糖。

水果类

1.枣:不可与海鲜同食,否则令人腰腹疼痛;不可与葱同食,否则令人脏腑不合,头胀。

2.桃子:不宜与鳖肉、龟肉同食。

3.芒果:不宜与大蒜等辛物同食。

4.鸭梨:忌鹅肉、蟹;忌多吃;忌与油腻、冷热之物杂食。

5.山楂:不宜与海鲜、鱼类同食;

6.石榴:服人参时忌用。

7.葡萄:忌与四环素同食;

8.苹果:不宜与海味同食。

9.香蕉:不宜与白薯同食。

10.柿子:禁与蟹、水獭肉同食;同食腹痛、大泻;忌与红薯、酒同食。

11.杨梅:忌生葱;不宜与羊肚、鳗鱼同食,

12.柑子:忌与蟹同食。

13.杏:忌与小米同食、否则令人呕吐。

14.桔子:忌与箩卜同食,同食诱发甲状腺肿;忌与牛奶、蟹、蛤同食。

15.银杏:严禁多吃,婴儿吃10颗左右可致命,三、五岁小儿吃30--40颗可致命;不可与鱼同食。同食则产生不利于人体的生化反应、小儿尤忌。

谷物类

1.黄豆:不宜与猪血、蕨菜同食;服四环素时忌用。

2.大米(梗米):不可与马肉同食;不可与苍耳同食。

3.小米:不可与杏同食,同食易使人呕吐、泄泻;气滞者忌用。

4.绿豆:不宜与狗肉、榧子同食。

5.黑豆:忌与厚朴、蓖麻籽、四环素同食。

6.红豆:忌与米同煮,食之发口疮;不宜与羊肉同食;蛇咬伤,百日内忌食;多尿者忌用。

调料饮品类

1.蒜:一般不与补药同食;忌蜂蜜、地黄、何首乌、牡丹皮。

2.葱:不宜与杨梅、蜜糖同食,同食易气壅胸闷;忌枣、常山、地黄。

3.酒:忌与汽水、啤酒、咖啡、奶、茶、糖同饮,不然对肠胃、肝、肾脏器官有严重的损害;不宜与牛肉、柿同食。

4.醋:忌丹参、茯苓、不宜与海参、羊肉、奶粉同食;忌壁虎,可致命。

5.糖、忌虾,不可与竹笋同煮;不宜与牛奶、含铜食物同食。

6.蜜、不宜与葱、蒜、韭菜、莴苣、豆腐同食,不然易引起腹泻;忌地黄、何首乌。

7.茶:贫血病人服用铁剂时,忌饮茶;不宜与狗肉同食;服人参等滋补药品时忌用。

9.花椒:忌防风、附子、款冬。

8.牛奶:⑴忌牛奶中放钙粉;⑵勿用牛奶冲鸡蛋;⑶不宜与酸性饮料同食;⑷不宜与糖同食;⑸不宜与巧克力、四环素同食。

上述不宜同时食的食物,可以分开进食,最好相隔3~4小时吃,以防其相克。

法律是如何规定集体性食物中毒 第一条 为了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中的责任,查处渎职、失职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集体就餐场所一次食物(含生活饮用水)中毒有死亡或中毒人员超过30人以上的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集体就餐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当履行食品卫生工作职责。对因未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后,经有关部门调查,由监察部门对渎职、失职的直接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肇事者责任。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查明原因后,肇事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未尽管理责任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由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责任。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宾馆、饭店、酒店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未进行食品卫生管理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由主管部门承担间接领导责任。

(一)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就餐点的管理。施工现场临时就餐点应当达到《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现场施工单位和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检查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消除食物中毒事故隐患。建设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建设行政部门负间接领导责任。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集体食堂和学生供餐单位的管理,要求学校集体食堂和供餐单位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督促学校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学校应当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 *** 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加强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的管理,严把食品准入关。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负间接领导责任。

(三)宾馆、饭店、酒店、食堂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餐饮单位的管理,要求所属餐饮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督促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及时督查所属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的管理,严把食品准入关。宾馆、饭店、酒店、食堂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的宣传和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办理和发放卫生许可证,按规定频次进行巡回监督,对每个区域、所有单位明确监督责任,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加强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追究卫生监督人员、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其他管理部门责任。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他行政部门许可营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许可营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分级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食物中毒有关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食物中毒的调查和治疗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及时抢救治疗,干扰事故调查和其他致使危害加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者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营造良好的环境。对设立地方保护政策、以各种借口妨碍正常行政执法,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或中毒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报道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情况,因报道不实而造成社会恐慌或者严重负面影响的,追究新闻单位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对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涉及需要追究行政人员责任的,由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误食坏了的葡萄 食物中毒 头疼 严重吗

这样的情况一般是不怎么严重的,主要是对症治疗,可以多吃一些维生素c,配合布洛芬,多喝水,刚吃的话最好是吐出来。、

法律规定食物中毒工厂给不给补偿

食物中毒也属于对人身的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严重食物中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 *** 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重大食物中毒的定义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有证据证明中毒范围或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或者其它引起中毒的可疑物质已扩散超过发生地(州、市)行政区域,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预防食物中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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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组撒 网址:https://www.ku3h.com/post/1517.html 发布于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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